
为了多积累些社会经验,今年3月份,尚未毕业的大学生杨某进入温州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担任业务助理,并于当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850元底薪+150元交通补贴。另外,由于该公司还从事房屋租赁再转租业务,双方还约定,每租进一套奖励100元,如能以较高价格转租出去,还有业绩提成。杨某想这个工作还不错,就四处寻找房源。没多久,杨某以三年的租约租进一套房屋,然后以一年的租约转租给客户。工作才一个多月,杨某就接到学校通知要求返校,在走之前与公司结算工资时双方发生争议。4月16日,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了杨某。杨某不服,就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给他4月份应得工资4400元、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00元。另外,杨某认为,他为公司租进一套房屋并签订了三年租约,今后三年内每年都能产生收益,公司应当支付给他可期待的业绩提成10300元,以上三项共计19100元。
可房地产经纪公司另有说法,杨某是尚未毕业的在校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杨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其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评析:当前,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许多应届毕业生都和案例中的杨某一样,在毕业前几个月就开始找工作甚至签订劳动合同。尽管理论界对在校生是否可以作为劳动关系主体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但目前法律上没有新的法律规定。鉴于此,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士提醒,学生勤工俭学时,首先应确认用工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其次一定要跟对方签订劳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在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这些协议可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利证据。陈伯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