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均应全额缴入专用账户管理,不得截留或者缴入非专户。近日,鹿城区政府网站发布《鹿城区教育局关于加强鹿城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监管对象为鹿城辖区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旨在及时发现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异常现象,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权益,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培训机构乱象整治力度。
《规定》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选择监管银行后,要开立唯一的培训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录入浙江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法人账户信息。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时,校外培训机构应与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均应全额缴入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或者缴入非专户。专户内资金不得用于非办学行为或挪作他用。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结余资金应用于办学,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办学收益资金应在年度结算后方能提取。
《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预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线上培训超过60学时的费用,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校外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培训费时应与学员(或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明确告知收退费规定。学员(或监护人)向校外培训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培训服务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退费,不能退还的费用应书面向学员(或监护人)说明理由。
《规定》还确认,资金监管与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挂钩。对没有纳入资金监管,拒绝开设资金监管专户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在行业信用分类管理中扣分、在对外公示信息中予以标注风险提示、提示预警、取消星级评估申报资格等措施。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巧立名目逃避资金监管、收取培训费不入账、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没有开立资金监管专户且经查实存在违规收费的,存在逃避资金监管、侵害师生权益等行为的,均会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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